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吊销营业执照的注意事项

2011/8/28 16:59:17  来源:不详  作者:佚名 【 查看评论

过去,每当企业年检及个体工商户验照工作结束后,一批市场主体都会自动消亡,但能够主动依法申请注销登记的市场主体寥寥无几。一些地方的工商机关面对这种情况,只好通过成批吊销营业执照(以下简称成批吊销)予以处理。

  上述做法的依据是国家工商局1998年12月发出的《关于加强企业监督管理工作若干问题的通知》。该通知规定:“鉴于成批吊销未参检企业具有案情相同、事实简单、适用法规一致、数量较多的特点,可采用每一批立一案、名单附后、统一归档的做法,以便加快办案速度,提高工作效率。”但上述规定已于2004年6月30日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废止有关工商行政管理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决定》中被废止。

  由此可以看出,成批吊销的做法已经没有执法依据。工商机关必须根据实际情况,坚持做到依法行政。

  比如,对于那些经查实的确属于名存实亡、人去楼空、查无下落的“空壳”企业工商机关可以适当集中处理。对于歇业停业、破产、改制的市场主体,对于因实际困难在领取营业执照后一直未能开业的市场主体,对于拒不参加年检的市场主体等,工商机关应区分情况,采取不同的措施,并且注意在适用法律方面做到准确无误。

  关于调查取证

  在调查取证方面,相关市场主体未参加年检这一事实和工商机关关于限期办理年检的公告等,都可以作为立案依据。由于此类案件数量多、涉及面广并且涉及当事人多,仅靠登记注册机构很难完成调查取证尤其是实地调查工作。因此,可以采用登记注册机构主办,基层分局(所)协办的方法进行。

  应当根据登记事项中的经营住所(地址)进行现场检查,并规范制作现场检查笔录或视听资料。如果通过电话进行核实,最好能够制作电话录音作为证据。

  关于相关事项的公告

  由于上述被吊销营业执照的企业大多名存实亡、查无下落,相关法律文书无法直接送达或者用邮寄的方式送达,因而需要工商机关采用公告送达方式送达。但是,依照修订后的《企业年度检验办法》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的相关规定,工商机关至少要公告3次:第一次为责令限期补办年检手续公告,自公告发布之日起60日内仍未接受年检的,才能进入立案吊销营业执照的程序;第二次为拟吊销营业执照听证公告,公告时间为60日;第三次为吊销营业执照处罚决定公告,公告时间为60日。由此可见,查办吊销营业执照案件的周期一般较长,即使每年的6月30日年检工作截止时间一过就公告责令当事人限期补办年检手续,那么履行完全部程序也需要半年时间,这其中还不包括调查核实时间和在当事人有正当理由的情况下可以延期至7月30日前进行年检等特殊情况。

  市场主体被吊销营业执照之后的问题

  一是市场主体被吊销营业执照之后,工商机关内部的企业信用档案记录如何处理、如何完善。二是对于被吊销营业执照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如何处理,尤其是对其在较短时间内转而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以及在新企业中重新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行为,应当如何限制,还需要进一步研究。三是对于被吊销营业执照企业的债权债务问题应当如何处理。四是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后,对于其经营资格与主体资格应当如何确认。只有从法律层面和操作实务层面明确作出规定,健全相关制度,才能保证依法行政、履行职责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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