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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

2013/3/12 16:52:38  来源:本站整理  作者:佚名 【 查看评论
关申请变更登记。     企业申请变更的名称,属登记机关管辖的,由登记机关直接办理变更登记。     企业申请变更的名称,不属登记机关管辖的,按本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办理。     企业名称变更登记核准之日起30日内,企业应当申请办理其分支机构名称的变更登记。     第二十七条 申请企业名称变更登记,企业登记和企业名称核准不在同一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企业登记机关应当对企业拟变更的名称进行初审,并向有名称管辖权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报送企业名称变更核准意见书。     企业名称变更核准意见书上应当载明原企业名称、拟变更的企业名称(备选名称)、住所、注册资本、经营范围、投资人名称或者姓名、企业登记机关的审查意见,并加盖公章。有名称管辖权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收到企业名称变更核准意见书后,应在5日内作出核准或驳回的决定,核准的,发给《企业名称变更核准通知书》;驳回的,发给《企业名称驳回通知书》。     登记机关应当在核准企业名称变更登记之日起30日内,将有关登记情况送核准企业名称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备案。     第二十八条 公司名称预先核准和公司名称变更核准的有效期为6个月,有效期满,核准的名称自动失效。     第二十九条 企业被撤销有关业务经营权,而其名称又表明了该项业务时,企业应当在被撤销该项业务经营权之日起1个月内,向登记机关申请变更企业名称等登记事项。     第三十条 企业办理注销登记或者被吊销营业执照,如其名称是经其他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的,登记机关应当将核准注销登记情况或者行政处罚决定书送核准该企业名称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备案。     第三十一条 企业名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核准:     (一)与同一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或者登记注册的同行业企业名称字号相同,有投资关系的除外;     (二)与同一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或者登记注册符合本办法第十八条的企业名称字号相同,有投资关系的除外;     (三)与其他企业变更名称未满1年的原名称相同;     (四)与注销登记或者被吊销营业执照未满3年的企业名称相同;     (五)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     第三十二条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建立企业名称核准登记档案。     第三十三条 《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企业名称变更核准通知书》、《企业名称驳回通知书》及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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