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本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将于2008年1月1日至3月31日对2007年12月31日前在本市登记的个体工商户进行验照。
个体工商户应于2008年3月31日前凭营业执照向经营场所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所申报验照手续。验照期间,将对个体工商户换发营业执照。凡逾期未申报验照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将依法吊销其营业执照。
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二00七年十二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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