称登记证书》。
第十九条 预先单独申请登记注册的企业名称经核准后,保留期为一年。经 批准有筹建期的,企业名称保留到筹建期终止。在保留期内不得用于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保留期届满不办理企业开业登记的,其企业名称自动失效,企业应当在期限届满之日起十日 内将《企业名称登记证书》交回登记主管机关。
第二十条 企业的印章、银行帐户、牌匾、信笺所使用的名称应当与登记注 册的企业名称相 同。从事商业、公共饮食、服务等行业的企业名称牌匾可适当简化,但应当报登记主管机关 备案。
第二十一条 申请登记注册的企业名称与下列情况的企业名称相同或者近似 的,登记主管机关不予核准:
(一)企业被撤销未满三年的;
(二)企业营业执照被吊销未满三年的;
(三)企业因本条第(一)、(二)项所列情况以外的原因办理注销登记未满一年的。
第二十二条 企业名称经核准登记注册后,无特殊原因在一年内不得申请变更。
第二十三条 企业名称可以随企业或者企业的一部分一并转让。
企业名称只能转让给一户企业。企业名称的转让方与受让方应当签订书面合同或者协议,报 原登记主管机关核准。
企业名称转让后,转让方不得继续使用已转让的企业名称。
第二十四条 两个以上企业向同一登记主管机关申请相同的符合规定的企业 名称,登记主管 机关依照申请在先原则核定。属于同一天申请的,应当由企业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登 记主管机关作出裁决。
两个以上企业向不同登记主管机关申请相同的企业名称,登记主管机关依照受理在先原则核 定。 属于同一天受理的,应当由企业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各该登记主管机关报共同的上级 登记主管机关作出裁决。
第二十五条 两个以上的企业因已登记注册的企业名称相同或者近似而发生 争议时,登记主管机关依照注册在先原则处理。
中国企业的企业名称与外国(地区)企业的企业名称在中国境内发生争议并向登记主管机关申 请裁决时,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依据我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规定的原则或者本规 定处理。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规定的下列行为,由登记主管机关区别情节,予以处罚 :
(一)使用未经核准登记注册的企业名称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责令停止经营活动,没收非法 所得或者处以两千元以上、两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并处;
(二)擅自改变企业名称的,予以警告或者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并限期办理变 更登记;
(三)擅自转让或者出租自己 上海天任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咨询热线:021-51001929,400-6688-963 联系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1381号兰村大厦25楼EF座 本站关键词:注册公司 上海注册公司 代理记账 上海公司注册 如何注册公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