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名称,构成对商品的产地、生产者等作引人误解的虚假表示或虚假宣传的,可以依照《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第(四)项或第九条的规定认定处理。
三是对企业名称(包括在中国境内进行商业使用的外国或者地区企业名称)中使用他人具有一定的市场知名度、为相关公众所知悉的企业名称中的字号,引人误认为是他人的商品的,可以依照《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第(三)项的规定认定处理。
4、抓好重大案件的查处工作。 各地在专项执法行动中,要选择一些性质较为恶劣、影响范围广、具有典型性的“傍名牌”案件作为查处的重点,不断深化知识产权保护工作。总局将适时部署和安排对一些重大投诉案件的调查处理工作。
5、注重发挥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整体职能作用。 此次专项执法行动应充分发挥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整体职能作用,加强内部沟通与协作,对“傍名牌”行为进行综合治理。同时,要上下联动,上级机关要加强办案指导与检查,各地对专项执法中遇到的问题要及时上报、请示。
总局将于四季度派员对各地专项执法行动的开展情况以及重点案件的查办情况进行抽查和督查。
请各地于12 月 30 日前将专项执法工作的开展情况、遇到的困难和问题以及下一步工作的意见、建议,形成书面材料报总局公平交易局。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二○○七年八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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