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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合并与分立的规定(修正)

2013/3/12 22:39:58  来源:本站整理  作者:佚名 【 查看评论
: (一)合并协议各方的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 (二)合并后公司的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 (三)合并后公司的投资总额和注册资本; (四)合并形式; (五)合并协议各方债权、债务的承继方案; (六)职工安置办法; (七)违约责任; (八)解决争议的方式; (九)签约日期、地点; (十)合并协议各方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二条 拟合并的公司有两个以上原审批机关的,拟解散的公司应当在依照本规定第十八条向审批机关报送有关文件之前,向其原审批机关提交因公司合并而解散的申请。 原审批机关应自接到前款有关解散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做出是否同意解散的批复。超过十五日,原审批机关未作批复的,视作原审批机关同意该公司解散。 如果原审批机关在前款规定期限内,作出不同意有关公司解散的批复,拟解散公司可将有关解散申请提交原审批机关与公司合并的审批机关共同的上一级对外经济贸易主管部门,该部门应自接到有关公司解散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裁决。 如果审批机关不同意或不批准公司合并,则有关公司解散的批复自行失效。 第二十三条 拟分立的公司应向审批机关报送下列文件: (一)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关于公司分立的申请书; (二)公司最高权力机构关于公司分立的决议; (三)因公司分立而拟存续、新设的公司(以下统称分立协议各方)签订的公司分立协议; (四)公司合同、章程; (五)公司的批准证书和营业执照复印件; (六)由中国法定验资机构为公司出具的验资报告; (七)公司的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八)公司的债权人名单; (九)分立后的各公司合同、章程; (十)分立后的各公司最高权力机构成员名单; (十一)审批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文件。 因公司分立而在异地新设公司的,公司还必须向审批机关报送拟设立公司的所在地审批机关对因分立而新设公司签署的意见。 第二十四条 公司分立协议应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一)分立协议各方拟定的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 (二)分立后公司的投资总额和注册资本; (三)分立形式; (四)分立协议各方对拟分立公司财产的分割方案; (五)分立协议各方对拟分立公司债权、债务的承继方案; (六)职工安置办法; (七)违约责任; (八)解决争议的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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