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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2013/3/14 21:54:03  来源:本站整理  作者:佚名 【 查看评论
文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07]63号 发文单位 颁布日期 2007-3-16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于2007年3月16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胡锦涛 二○○七年三月十六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2007年3月16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应纳税所得额    第三章 应纳税额    第四章 税收优惠    第五章 源泉扣缴    第六章 特别纳税调整    第七章 征收管理    第八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以下统称企业)为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依照本法的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    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不适用本法。    第二条 企业分为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    本法所称居民企业,是指依法在中国境内成立,或者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但实际管理机构在中国境内的企业。    本法所称非居民企业,是指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且实际管理机构不在中国境内,但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但有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的企业。    第三条 居民企业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应当就其所设机构、场所取得的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以及发生在中国境外但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第四条 企业所得税的税率为25%。    非居民企业取得本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所得,适用税率为20%。    第二章 应纳税所得额    第五条 企业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以及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第六条 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为收入总额。包括:    (一)销售货物收入;    (二)提供劳务收入;    (三)转让财产收入;    (四)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五)利息收入;    (六)租金收入;    (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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