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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

2013/3/14 23:05:59  来源:本站整理  作者:佚名 【 查看评论
价报告进行审核并确认。   第十二条 企业技术中心评价结果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   1、评价得分90分及以上为优秀。   2、评价得分60分(含60分)至90分之间为合格。   3、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评价为不合格。   (1)评价得分低于60分;   (2)连续两次评价得分在65分(含65分)至60分之间;   (3)逾期一个月不上报评价材料的企业技术中心;   (4)企业科技活动经费支出额、企业专职研究与试验发展人员数、技术开发仪器设备原值三项指标中任何一项低于评价指标体系规定的最低标准(详见附件三)。   第十三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对评价结果以公告形式颁布。   第十四条 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评价结果从上报评价材料截止之日起,70个工作日内颁布。   第四章 调整与撤销   第十五条 集团公司技术中心被认定为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的,其下属公司的原有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资格视情况调整为集团公司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的分中心。   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撤消其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资格:   1、评价不合格;   2、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所在企业自行要求撤销其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   3、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所在企业被依法终止;   4、由于技术原因发生重大质量、安全事故的企业;   5、有偷税、骗取出口退税等税收违法行为的企业。   第十七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对调整与撤销的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以公告形式颁布。   第五章 管理与政策   第十八条 企业上报的申请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材料和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上报的评价材料内容和数据应真实可靠。提供虚假材料的企业,经核实后,申请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的企业三年内不得申请国家认定;已是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的撤消其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资格,三年内不得申请国家认定。   第十九条 因第十六条原因被撤销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资格的,两年内不得重新申报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   第二十条 对于评价得分65分(含65分)至60分的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给予警告,并由相关主管部门、国务院有关部门、计划单列企业集团、中央管理企业负责督促整改。   第二十一条 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所在企业发生更名、重组等重大调整的,应在办理相关手续后30个工作日内由相关主管部门、国务院有关部门、计划单列企业集团、中央管理企业将有关情况报国家发展改革委。   第二十二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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