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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图书报刊市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2013/3/14 23:12:25  来源:本站整理  作者:佚名 【 查看评论
(六)项、第(七)项、第(八)项时,对情节严重的,可并处责令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的处罚。   市新闻出版局可以将本细则赋予的行政处罚权,委托市书刊市场管理处行使。   第十九条 图书报刊批发单位不报或者逾期不向有关部门报送《上海市图书报刊发行业务统计表》的,统计管理部门可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十条 从事图书报刊经营业务的单位和个人不按期缴纳管理费的,管理部门可按日加收5‰的滞纳金。   第二十一条 市新闻出版局和区、县图书报刊市场管理部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时,应当出具行政处罚决定书。收缴罚没款应当出具市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罚没财物收据。   罚没收入按规定上缴国库。   第二十二条 当事人对图书报刊市场管理部门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按《行政复议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有关规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复议、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管理部门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条例》所称的年历,包括年历画、挂历、日历和台历等出版物。   《条例》所称的图片,包括宣传画、年画、中堂画和门联等出版物。   第二十四条 《条例》和本细则所称的“以上”、“以下”均包括本数。   第二十五条 本细则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市新闻出版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细则自1994年3月1日起施行。1989年7月1日上海市人民政府发布的《上海市图书报刊市场管理规定》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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