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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印发《动漫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2013/3/14 23:46:59  来源:本站整理  作者:佚名 【 查看评论
重点动漫企业进行年审。对年度认定合格的企业在证书和年度自主开发生产的动漫产品列表上加盖年审专用章。   不提出年审申请或年度认定不合格的企业,其动漫企业、重点动漫企业资格到期自动失效。   省级认定机构应将对动漫企业的年审情况、年度认定合格及不合格企业名单报办公室备案,并由办公室对外公布。   重点动漫企业通过办公室年审后,不再由省级认定机构进行年审。   第十八条 动漫企业对年审结果有异议的,可在公布后20个工作日内,向办公室提出复核申请。   提请复核的企业应当提交复核申请书及有关证明材料。办公室收到复核申请后,对复核申请调查核实,由文化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作出复核决定,通知省级认定机构并公布。   第十九条 经认定的动漫企业经营活动发生变化(如更名、调整、分立、合并、重组等)的,应在15个工作日内,向原发证单位办理变更手续,变化后不符合本办法规定标准的,省级认定机构应报办公室审核同意后,撤销其“动漫企业证书”,终止其资格。不符合本办法规定标准的重点动漫企业,由办公室直接撤销其"重点动漫企业证书",终止其资格。   动漫企业更名的,原认定机构为其办理变更手续后,重新核发证书,编号不变。   第二十条 经认定的动漫企业、重点动漫企业,凭本年度有效的“动漫企业证书”、“重点动漫企业证书”,以及本年度自主开发生产的动漫产品列表、“重点动漫产品文书”,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享受《通知》规定的有关税收优惠政策。   第二十一条 重点动漫产品、重点动漫企业优先享受国家及地方各项财政资金、信贷等方面的扶持政策。   第五章 罚则   第六章   第二十二条 申请认定和已认定的动漫企业有下述情况之一的,一经查实,认定机构停止受理其认定申请,或撤销其证(文)书,终止其资格并予以公布:   (一)在申请认定过程中提供虚假信息的;   (二)有偷税、骗税、抗税等税收违法行为的;   (三)从事制作、生产、销售、传播存在违法内容或盗版侵权动漫产品的,或者使用未经授权许可的动漫产品的;   (四)有其他违法经营行为,受到有关部门处罚的。   被撤销证书的企业,认定机构在3年内不再受理该企业的认定申请。   第二十三条 对被撤销证书和年度认定不合格的动漫企业,同时停止其享受《通知》规定的各项财税优惠政策。   第二十四条 参与动漫企业认定工作的机构和人员对所承担的认定工作负有诚信以及合规义务,并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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