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在贷款期限内还清贷款本息,或贷款虽发生逾期,但借款人在市促进就业专项资金代位清偿之前还清贷款本息。
(二)贴息金额和支付
对符合贴息条件的创业前小额贷款借款人,按实际支付的银行利息给予全额贴息。
贴息费用由市、区县按7:3的比例共同承担。市承担部分从失业保险基金中列支,由区县失业保险部门通过区县失业保险基金支出户,支付给借款人。区县承担部分从区县促进就业专项资金中列支。
(三)贴息申办流程
1、借款人自贷款到期之日起三个月内,可凭还本付息证明、工商营业执照(或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人营业执照)等相关证明材料向区县开业指导服务部门提出贴息申请。
2、区县开业指导服务部门对借款人的创业情况进行核实,并报区县就业促进中心。
3、经区县就业促进中心审核,由区县失业保险部门将贴息资金支付给借款人。
四、关于贷款逾期
对本意见规定的开业贷款借款人和创业前小额贷款借款人发生贷款逾期的,参照原有关开业贷款逾期的规定给予处理。
五、关于工作经费补助
(一)经年末考核和综合评定,对正常开展小额贷款担保工作的经办银行给予一定的手续费补助,补助金额最高为当年新发放小额担保贷款金额的0.5%。
(二)积极开展信用社区贷款考核奖励试点工作,经年末考核和综合评定,对小额贷款担保工作突出且当年小额担保贷款回收率(当年到期贷款实际回收额/当年到期贷款总额×100%)达到90%以上的信用社区给予一定的工作奖励,奖励金额最高为当年实际回收贷款金额的1.5%。
(三)上述手续费补助经费和工作奖励经费从市促进就业专项资金中列支。
六、其他
(一)开业贷款担保政策、自主创业微量开业贷款担保政策和创业前小额贷款担保政策不得同时享受;借款人在原有贷款期限内还清贷款本息,或原有贷款虽发生逾期,但借款人在市促进就业专项资金代位清偿之前还清贷款本息的,可重新享受上述政策。
(二)原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进一步鼓励扶持自谋职业和自主创业的若干意见》(沪劳保就发[2007]11号)规定的自主创业微量开业贷款担保政策和自主创业经营场地补贴政策延长执行至2011年底。
(三)原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关于促进就业专项资金担保开业贷款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沪劳保就发[2005]30号)中有关小企业再担保和逾期贷款社区合议制度的规定不再执行。
(四)本意见自二○○九年四月一日起实施。本市此前有关规定与本意见不一致的,按本意见办理。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二○○九年三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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