门办理开展国际货代业务所需的有关手续。从事有关业务,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需经有关主管机关注册的,还应当向有关主管机关注册。
第九条 《备案表》上的任何信息发生变更时,国际货代企业应比照本办法第五条的有关规定,在30日内办理《备案表》的变更手续,逾期未办理变更手续的,其《备案表》自动失效。
备案机关收到国际货代企业提交的书面材料后,应当即时予以办理变更手续。
第十条 国际货代企业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管理规定》的有关规定,按要求向商务部或其委托机关(机构)提交与其经营活动有关的文件和资料。商务部和其委托机关(机构)应当为提供者保守商业秘密。
第十一条 国际货代企业已在工商部门办理注销手续或被吊销营业执照的,自营业执照注销或被吊销之日起,《备案表》自动失效。
第十二条 备案机关应当在国际货代企业撤销备案后将有关情况及时通报海关、检验检疫、外汇、税务等部门。
第十三条 国际货代企业不得伪造、变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和出卖《备案表》。
第十四条 备案机关在办理备案或变更备案时,不得变相收取费用。
第十五条 原经审批从事货代行业的企业应当依照本办法备案。
第十六条 外商投资国际货代企业按照《外商投资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企业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七条 国际货代行业协会应协助政府主管部门做好企业备案工作,充分发挥行业协会的协调作用,加强行业自律。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商务部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2005年4月1日起施行。凡与本办法不一致的规定,自本办法施行之日起废止。
附件:国际货运代理企业备案表(样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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