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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

2013/3/15 0:16:26  来源:本站整理  作者:佚名 【 查看评论
记。 第八条 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的创业投资企业,向国务院管理部门申请备案。 在省级及省级以下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的创业投资企业,向所在地省级(含副省级城市)管理部门申请备案。 第九条 创业投资企业向管理部门备案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 已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 (二) 经营范围符合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 (三) 实收资本不低于3000万元人民币,或者首期实收资本不低于1000万元人民币且全体投资者承诺在注册后的5年内补足不低于3000万元人民币实收资本。 (四) 投资者不得超过200人。其中,以有限责任公司形式设立创业投资企业的,投资者人数不得超过50人。单个投资者对创业投资企业的投资不得低于100万元人民币。所有投资者应当以货币形式出资。 (五) 有至少3名具备2年以上创业投资或相关业务经验的高级管理人员承担投资管理责任。委托其他创业投资企业、创业投资管理顾问企业作为管理顾问机构负责其投资管理业务的,管理顾问机构必须有至少3名具备2年以上创业投资或相关业务经验的高级管理人员对其承担投资管理责任。 前款所称“高级管理人员”,系指担任副经理及以上职务或相当职务的管理人员。 第十条 创业投资企业向管理部门备案时,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一) 公司章程等规范创业投资企业组织程序和行为的法律文件。 (二) 工商登记文件与营业执照的复印件。 (三) 投资者名单、承诺出资额和已缴出资额的证明。 (四) 高级管理人员名单、简历。 由管理顾问机构受托其投资管理业务的,还应提交下列文件: (一) 管理顾问机构的公司章程等规范其组织程序和行为的法律文件。 (二) 管理顾问机构的工商登记文件与营业执照的复印件。 (三) 管理顾问机构的高级管理人员名单、简历。 (四) 委托管理协议。 第十一条 管理部门在收到创业投资企业的备案申请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审查备案申请文件是否齐全,并决定是否受理其备案申请。在受理创业投资企业的备案申请后,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审查申请人是否符合备案条件,并向其发出“已予备案”或“不予备案”的书面通知。对“不予备案”的,应当在书面通知中说明理由。 第三章 创业投资企业的投资运作 第十二条 创业投资企业的经营范围限于: (一) 创业投资业务。 (二) 代理其他创业投资企业等机构或个人的创业投资业务。 (三) 创业投资咨询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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