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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政府办公厅转发《上海市企业设立并联审批实施办法(试行)》

2013/3/15 22:24:38  来源:本站整理  作者:佚名 【 查看评论
牵头部门提供包含本部门审批事项、审批依据、审批条件、申请材料目录、示范文本、收费标准及收费依据、办理程序、办理时限、提前服务的事项和方式,以及相关的说明和解释等内容的办事指南。并联审批部门提供的办事指南内容发生变化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将经更新的办事指南提交牵头部门。   牵头部门应当在审批场所公示并联审批涉及审批事项的办事指南,并提供给申请人取阅。   牵头部门和并联审批部门应当在政府网站公示办事指南,方便申请人查阅。   第九条(申请告知)   申请人提出的行政审批申请涉及并联审批的,牵头部门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向申请人一次告知并联审批所涉及的具体审批事项、审批条件以及申请材料目录等内容。   第十条(申请材料提交、接收和交接)   申请人应当根据书面告知的内容,向牵头部门提交申请材料。   牵头部门统一接收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经当场清点齐全后,向申请人出具收件凭证。   牵头部门应当自出具收件凭证之日起1个工作日内,与并联审批部门交接相关申请材料;因特殊情况,确实无法按时交接的,可以延长1个工作日。   第十一条(申请材料补正)   并联审批部门收到申请材料后,经审查需要申请人补正材料的,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   第十二条(协调)   并联审批实施过程中有需要协调的,由牵头部门进行协调。牵头部门无法协调的,由同级政府指定的部门进行协调;需要在市和区、县两级并联审批部门之间协调的,由市政府指定的部门进行协调。   第十三条(审批决定)   牵头部门和并联审批部门应当在规定时限内,依法作出审批决定。   牵头部门应当在规定时限内,将审批决定告知并联审批部门;并联审批部门应当在规定时限内,将审批决定告知牵头部门和需依据该审批决定实施审批的其他并联审批部门。   牵头部门和并联审批部门作出准予行政审批决定的,应当在规定的时限内,分别向申请人颁发、送达许可证件或者批准文书;牵头部门和并联审批部门作出不予行政审批决定的,应当分别书面告知申请人,说明不予行政审批决定的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第十四条(行政审批结果的公开)   牵头部门和各并联审批部门应当及时将并联审批事项的审批结果通过政府网站公开,方便申请人实时查询、了解行政审批事项的办理情况。   第十五条(告知承诺的适用)   并联审批中涉及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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