的执法过错责任。
各分局要建立健全受委托案件办理的工作制度,落实工作责任,提高办案质量。
五、施行时间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委托分局对违反公司登记管理规定行为实施行政处罚的通知》(沪工商企〔2005〕64号)和《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关于委托分局对违反公司登记管理规定行为实施行政处罚的工作规定》的通知》(沪工商企〔2005〕65号)同时废止。
二O一一年一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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