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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公布取消和免征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 财综[2012]97号

2013/3/17 18:02:53  来源:本站整理  作者:佚名 【 查看评论
、船舶停泊费(各省区市)   2、铁路用地管理费(内蒙古自治区)   3、铁路用地管理费(新疆自治区)   4、借用铁路土地管理费(福建省)   5、占河(滩、堤)管理费(辽宁省)   免征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共15项)   一、中央级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   外交部及地方外事办公室   1、因公护照费(含加急费)   公安部门   2、户口簿工本费(不含丢失、损坏补办户口簿收取的工本费)   3、户口迁移证和准迁证工本费(不含丢失、损坏补办和过期失效重办户口迁移证、准迁证收取的工本费)   国土资源部门   4、石油(天然气)勘查、开采登记费(免征期自2013年1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日)   5、矿产资源勘查登记费(免征期自2013年1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日)   6、采矿登记费(免征期自2013年1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日)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7、企业注册登记费(免征期自2013年1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日)   8、个体工商户注册登记费(免征期自2013年1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日)   二、省级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   1、地方水电经营管理费(吉林省)   2、水利工程水费管理费(吉林省)   3、占用河道工程养护费(黑龙江省)   4、港口管理费(黑龙江省)   5、酒类批发许可证工本费(山西省)   6、使用流动人员调配费(广东省)   7、房屋租赁管理费(广东省深圳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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