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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三维标志(立体商标)注册限制性条件审查

2011/10/11 11:19:00  来源:本站整理  作者:佚名 【 查看评论
状等等。如果申请注册的商标仅由这些形状构成的,不予核准。

为什么要规定上述限制性条件呢?这主要与工业产权的其他内容有着密切的关系,如工业品外观设计和实用新型专利。在工业品外观设计和实用新型专利权利人的权利存续期内,应当着重考虑保护权利人的权利,未经转让或强制许可,他人不得利用专利权期内的工业品外观设计或者实用新型生产产品。一旦工业品外观设计和实用新型的专利权有效期届满后,该设计和实用新型进入公有领域,任何人可以自由地利用该设计和实用新型生产产品。就这一点而言,保护的则是公众和社会和利益。实务中,有一部分立体人与工业品外观设计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权人为同一个人。

如果专利权人将工业品外观设计或者实用新型注册为立体商标,则会在其专利权有效期届满后,以注册商标权人的名义享有独占该立体商标的权利,未经许可,他人不得使用该立体商标。结果是,原本应进入公有领域的工业品外观设计或者实用新型,由于原专利权人注册为立体商标,他人仍然不能用来生产其产品,否则可能构成对注册的立体商标的侵权。应当说,这种情况的出现并非是建立工业产权制度的初衷,也不利于保护公众的利益。因此,对三维标志作为商标注册做以上的限制是合理的。此外,规定上述限制性条件还与产品形状和包装本身的功能有关。从以上情况看,本款所述产品的形状或外型往往有着良好的功能。如果允许这些产品的形状和外型作为立体商标注册,无疑会使注册人垄断有着良好功能的产品形状和外型。这一点也是《商标法》所禁止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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