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践中,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后置许可经营项目是否有登记审查义务和监管责任这个问题上,存在不同看法。
笔者认为,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后置许可经营项目在登记时没有审查义务,也没有监管责任。按照谁发证、谁监管、谁负责的原则,经营后置许可项目的企业应由后置许可审批机关监管。如果企业没有取得后置许可,被后置许可审批机关处罚后,法律、法规规定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作进一步处理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才能按法律、法规规定进行处罚。
一、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企业后置许可经营项目在登记时没有审查义务
《企业经营范围登记管理规定》第四条规定,经营范围分为许可经营项目和一般经营项目。许可经营项目是指企业在申请登记前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应当报经有关部门批准的经营项目。一般经营项目是指不需批准,企业可以自主申请的经营项目。
对于许可经营项目,登记机关必须要求企业提交相关批准文件和证件。对于一般经营项目,企业可直接向登记机关申请登记。
然而,在实践中,一般经营项目还分为两类:
1.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企业办理工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获得有关资质后,才能经营的项目,如建筑施工。
《建筑法》第十三条规定,从事建筑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勘察单位、设计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按照其拥有的注册资本、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和已完成的建筑工程业绩等资质条件,划分为不同的资质等级,经资质审查合格,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后,才能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筑活动。
也就是说,建筑施工等企业办理工商登记取得企业法人资格,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后,才能从事建筑施工活动。
2.企业办理工商登记后,无须取得其他部门批准即可开展经营活动的项目,如经销日用百货、日用五金工具等。
对于一般经营活动中须通过后置许可审批才能从事经营的项目,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受理企业登记申请时,只需按照《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四条及《企业登记程序规定》的规定,审查企业的登记申请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
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企业年检中对企业后置许可经营项目没有法定审查义务
《企业年度检验办法》规定,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企业年检中需审查属于企业登记前置许可的经营项目的许可证件、批准文件是否被撤销、吊销或者有效期届满,企业是否在登记的经营范围内从事经营活动,并未规定应对企业登记后置许可证件进行审查。
因此,笔者认为,既然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没有主动审查企业后置许可证件办理情况的法定职责,就不应承担对企业相关经营活动进行监管的责任。也就是说,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企业年检及日常监管中对后置许可经营项目没有法定审查义务。
三、企业登记后,未取得后置许可或丧失许可的,法律、法规规定应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处理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按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
对于企业登记后无后置许可证件或后置许可证件超出有效期、被吊销或撤销,仍从事相关经营活动的行为,法律、法规没有明文规定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处理。
笔者认为,如果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年检中或者市场检查中发现企业存在这类行为,应对企业作出行政指导,提醒企业尽快改正违法行为,及时通报相关部门,由负责后置许可审批的部门对企业进行监管和处罚。如果后置许可审批部门不履行法定职责,应由该部门承担责任。
如果法律、法规明确规定,企业未办理后置许可证件或者后置许可证件被撤销、吊销或有效期满,仍从事相关经营活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吊销企业的营业执照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依法吊销企业的营业执照,不予通过年检。
例如,《建筑法》第七十六条第二款规定,依照本法规定被吊销资质证书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其营业执照。
在这种情况下,一般应由后置许可审批部门告知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掌握确凿证据后,如收到后置许可审批部门转来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公告等,应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吊销企业的营业执照。
需要注意的是,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企业的营业执照应有法律依据,不能仅根据后置许可审批部门的建议就吊销企业的营业执照。如果企业在后置许可证件被吊销、撤销、有效期满后,及时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经营范围变更登记,终止违法行为,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就不应再对企业作出吊销营业执照的行政处罚。
如果企业登记的经营范围均为后置许可项目,却一直未能取得相关后置许可证件或者后置许可证件被吊销、撤销或有效期满,以致企业自登记成立后超过6个月未开业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6个月以上(依照《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登记的企业自行停业1年以上),且不能提供证据证明有正当理由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有限公司和股份公司及其分公司、个人独资企业,应分别按照《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七十二条、《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吊销营业执照。对依照《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登记的企业,应按照该条例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视同歇业,责令企业办理注销登记,逾期不办理注销登记的,依法吊销其营业执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