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办理依据:
《食品安全法》
《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
国家工商总局《食品流通许可证管理办法》
天津市工商局《天津市食品流通许可证管理实施办法》
二、办理范围:
从事食品流通经营,应当依法取得食品流通许可,并凭《食品流通许可证》办理工商登记。未取得《食品流通许可证》、未经工商登记,不得从事食品流通经营。
食品经营者在本办法施行前已领取《食品卫生许可证》的,原许可证继续有效。原许可证许可事项发生变化或者有效期届满,食品经营者应当按规定提出申请,经许可机关审核后,缴销《食品卫生许可证》,领取《食品流通许可证》。
下列情形不需要取得食品流通许可:
(一)取得食品生产许可的食品生产者在其生产场所销售其生产的食品的;
(二)取得餐饮服务许可的餐饮服务提供者在其餐饮服务场所销售其制作加工的食品的;
(三)销售保健食品的;
(四)销售食用农产品的;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无需取得食品流通许可的。
三、申领《食品流通许可证》需要提交的材料
申请食品流通许可,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食品流通许可申请书》;
(二)《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复印件;
(三)与食品经营相适应的经营场所的使用证明;
(四)负责人及食品安全管理人员的身份证明;
(五)与食品经营相适应的经营设备、工具清单;
(六)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文本;
(七)市工商局规定的其他材料。
申请人委托他人提出许可申请的,应当提交委托书和委托代理人或者指定代表的身份证明。
已经具有合法主体资格的经营者在经营范围中申请增加食品经营项目的,还需提交营业执照等主体资格证明材料,不需提交《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复印件。
新设食品经营企业申请食品流通许可,该企业的投资人为许可申请人;已经具有主体资格的企业申请食品流通许可,该企业为许可申请人;企业分支机构申请食品流通许可,设立该分支机构的企业为申请人;个人新设申请或个体工商户申请食品流通许可,业主为许可申请人。申请人应当在申请书等材料上签字盖章。
企业的分支机构从事食品经营,各分支机构应当分别申领《食品流通许可证》。
四、变更《食品流通许可证》需要提交的材料
食品经营者向原许可机关申请变更食品流通许可的,应当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一)《食品流通变更许可申请书》;
(二)《食品流通许可证》正、副本;
(三)与变更食品流通许可事项相关的材料。
五、注销《食品流通许可证》需要提交的材料
食品经营者申请注销《食品流通许可证》的,应当向原许可机关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一)《食品流通注销许可申请书》;
(二)《食品流通许可证》正、副本;
(三)与注销《食品流通许可证》相关的证明文件。
六、申请延续《食品流通许可证》
食品经营者需要延续食品流通许可的有效期的,应当在《食品流通许可证》有效期届满三十日前向原许可机关提出申请,换发《食品流通许可证》。
七、申请补发《食品流通可证》
食品经营者遗失《食品流通许可证》的,应当在报刊上公开声明作废,并持相关证明向原许可机关申请补办。经批准后,由原许可机关在二十日内补发《食品流通许可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