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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改增"实务操作问答(汇总四)

2013/3/24 23:32:32  来源:本站整理  作者:佚名 【 查看评论
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5]129号)第一章第五条规定:“纳税人享受报批类减免税,应提交相应资料,提出申请,经按本办法规定具有审批权限的税务机关(以下简称有权税务机关)审批确认后执行。未按规定申请或虽申请但未经有权税务机关审批确认的,纳税人不得享受减免税。

  纳税人享受备案类减免税,应提请备案,经税务机关登记备案后,自登记备案之日起执行。纳税人未按规定备案的,一律不得减免税。”

  52.纳税人在执行备案类减免税之前,必须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哪些资料备案?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收减免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5〕129号)第二章第十九条规定:“纳税人在执行备案类减免税之前,必须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以下资料备案:

  (一)减免税政策的执行情况。

  (二)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有关资料。

  主管税务机关应在受理纳税人减免税备案后7个工作日内完成登记备案工作,并告知纳税人执行。”

  53.纳税人申请报批类减免税的,应提供哪些资料?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收减免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5]129号)第二章第九条规定:“纳税人申请报批类减免税的,应当在政策规定的减免税期限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书面申请,并报送以下资料:

  (一)减免税申请报告,列明减免税理由、依据、范围、期限、数量、金额等。

  (二)财务会计报表、纳税申报表。

  (三)有关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

  (四)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纳税人报送的材料应真实、准确、齐全。税务机关不得要求纳税人提交与其申请的减免税项目无关的技术资料和其他材料。”

  54.纳税人不符合减免税规定条件而享受减免税优惠的,如何处理?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收减免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5]129号)第三章第二十四条规定:“纳税人实际经营情况不符合减免税规定条件的或采用欺骗手段获取减免税的、享受减免税条件发生变化未及时向税务机关报告的,以及未按本办法规定程序报批而自行减免税的,税务机关按照税收征管法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因税务机关责任审批或核实错误,造成企业未缴或少缴税款,应按税收征管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执行。

  税务机关越权减免税的,按照税收征管法第八十四条的规定处理。”

  55.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地区共制定了多少项过渡优惠政策?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上海市开展 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 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1]111号)文件的规定,上海试点地区共制定了13项减免税政策和4项即征即退政策

  56.什么是即征即退?

  答:即征即退是指对按税法规定缴纳的税款,由税务机关在征税时部分或全部退还纳税人的一种税收优惠,其实质是一种特殊方式的免税和减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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