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团公司成立条件及要求
在现实生活中,我们常常看到某某集团公司的名头,其实,《公司法》中并没有“集团”一说,只有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的提法。我们通常见到的集团公司只不过是多个公司在为了一定的目的(资本)组织起来共同行动的团体公司。要成立集团公司需要具备以下条件及要求。
集团公司成立应具备的条件:
1、集团公司由母公司和子公司组成,注册资金为一个亿。
母公司的注册资金为5000万,控股5家子公司,5家子公司的注册资金加起来为5000万。
2、如果母公司的注册地点在中关村自主创新示范区内,母公司的注册资本在3000万人民币以上,母子公司注册资本总和在5000万元以上,即可申请企业集团登记。
3、企业集团的母公司应该登记有限责任有限公司,全民所有企业可以作为核心企业组建企业集团,但注册资金应该在1亿元人民币以上
4、集团成员单位均具有法人资格。
成立集团公司的要求:
1、企业集团名称的构成:
行政区划+字号+行业+集团
企业名称及其成员名称的相关要求
①.名称不冠以行政区划的,应按规定程序经国家工商总局核准
②.企业集团的名称可以有简称
③.母公司可以在企业名称中使用集团字样
④.子公司可以冠以集团名称或者简写
⑤.参股公司经集团管理机构同意,可以在自己的名称中冠以企业集团名称或者简称
2、企业集团登记由市工商局负责
3、有合法的经营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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