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10月,甲市国税局风险团队在对A公司2015年的企业所得税开展风险应对的案头分析时,发现2015年12月将计提的职工工资计入资产负债表负债类的应付职工薪酬,应付职工薪酬期末贷方余额50万元。2015年的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对应付职工薪酬并没有进行纳税调增处理。
A公司财务负责人张某,将2015年12月的资产负债表与2016年5月的资产负债表,提供给风险团队成员。张某解释说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和职工福利费等支出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2015年第34号)第二条的规定,企业在年度汇算清缴结束前向员工实际支付的已预提汇缴年度工资薪金,准予在汇缴年度按规定扣除。A公司2015年确实有50万元的工资没有发放,但2016年5月的资产负债表反映,负债类的应付职工薪酬期末贷方余额3万元,是2016年5月未发放的职工工资,而不是2015年未发放的职工工资。因此在2016年5月对2015年的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时,对应付职工薪酬没有进行纳税调增处理。但张某对50万元的工资是否发放一直吞吞吐吐,似乎有难言之隐。 风险团队成员经相关审批程序后,对A公司开展实地核查。经核实,该公司应付职工薪酬会计核算如下:
2015年12月计提工资时: 借:管理费用 500000 贷:应付职工薪酬 500000 2016年5月在核销应付职工薪酬时: 借:应付职工薪酬 500000 贷:其他应付款 500000
风险团队成员再进一步核实其他应付款时,发现汇算清缴后作为工资的50万元仍未发放。他们认为挂在其他应付款的工资,并没有体现“企业在年度汇算清缴结束前向员工实际支付的已预提汇缴年度工资薪金,准予在汇缴年度按规定扣除”的本意。
张某在事实面前,只好说出这样做账的原因:原来A公司2015年度的50万元效益工资,是经董事会同意计提的,暂时没有发放。但因资金有缺口,在2016年6月1日前仍未发放。为了结平50万元的应付职工薪酬,在2016年5月将其转入其他应付款。
风险团队成员针对以上问题,提出以下征管建议:
一是对未支付的2015年度的50万元工资,进行2015年度的纳税调增,并补缴2015年度的企业所得税及滞纳金。
二是随着金税三期在全国的推广,企业财务的动态数据,在风险防控系统里,风险团队随时可以提取并分析,因此纳税人不要抱着侥幸的心理,通过调整账务的方式,来隐瞒未支付工资的事实,已达到少缴税款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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