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九条 对清理中存在问题的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机关应进行处理: (一)对存在以下情形的,宣布失效: 1.执行时间过期; 2.调整对象灭失。 (二)对存在以下情形的,宣布撤销或废止: 1.违反上位法规定; 2.已被后文废止。 (三)对存在以下情形的,予以修订: 1.与本机关税收规范性文件相矛盾; 2.与本机关税收规范性文件相重复; 3.存在执行漏洞或者难以操作。 第四十条 制定机关应当及时公布日常清理结果,并在定期清理结束后统一公布失效、撤销、废止的文件目录或条款。 第六章 附 则 第四十一条 解释、修改或废止税收规范性文件,参照本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0年7月1日起施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收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5〕201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地方税收法规规章、税收规范性文件备查备案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4〕208号)同时废 止。 上海天任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咨询热线:021-51001929,400-6688-963 联系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1381号兰村大厦25楼EF座 本站关键词:注册公司 上海注册公司 代理记账 上海公司注册 如何注册公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