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进一步推动我区工业园区的规划建设,逐步完善园区基础设施,不断提高园区管理和服务水平,全面增强园区吸纳项目能力,大力引导工业向园区集中,发展壮大六大支柱产业,加快形成四大经济板块,促进经济发展与人口、资源、环境相协调,实现我区经济社会
全面、快速、持续、健康发展。根据区政府的有关文件精神,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一、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申报贴补的基本条件:
1、在我区四大经济板块各镇工业园或镇属保留工业园区内,并符合园区的总体规划;
2、开工建设时已向区经委申报备案;
3、属于工业园区内道路(路面宽度7米以上)及桥梁、给水管道(管径不小于300毫米)、排水管道(管径不小于600毫米)、排污管道(管径不小于300毫米)、污水泵站、供电、供热、燃气、通讯、绿化、路灯等主要配套设施建设项目(具体见工业园区建设项目贴补标准);
4、基础设施项目申报贴补时,要求道路及其主要配套工程均已完工;
5、工程项目经有关部门监理,并已通过有关部门的质量验收,质量达到建筑行业标准。
二、创建质量和环境双优园区项目申报贴补的条件:
1、区级以上开发区及各镇工业园为提高园区管理和服务水平、改善园区环境质量、推进园区可持续发展而开展的ISO9000质量管理体系和ISO14000环境管理体系认证项目;
2、项目启动时已向区经委申报备案;
3、项目申报贴补时,已取得有关认证文件。
三、建设项目贴补标准:
1、主次干道及桥梁、给水管道、排水管道、污水管网、污水泵站、通讯线路、供电设施、供热管道、燃气管道、路灯、绿化等主要配套设施项目,按核定投资额的5%予以贴补。
2、创建质量和环境双优工业园区的认证费用按50%予以贴补(为创建而营造的有关基础设施按本条第1款有关标准贴补)。
四、园区建设项目申报贴补的具体操作顺序:
l、备案
项目启动前,由镇或开发区有关部门将《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备案表》或《双优园区认证项目备案表》两份报区经委综合管理科备案,由区经委列入贴补计划。
2、申报
项目竣工并通过有关部门质量验收(认证项目取得证件)后,由开发区或镇将《基础设施建设项目验收申报表》或《双优园区认证项目验收申报表》两份及项目建设合同复印件、项目质量验收材料复印件(认证文件复印件)、隐蔽工程施工图复印件及有效付款凭证复印
件各一份报区经委。
3、验收
由区经委、区财政局等部门有关人员组成工程项目验收小组对该项目进行验收,并按有关标准测算贴补额;经集体讨论后签署验收小组意见,并报经委主任签署意见后上报区政府。
4、兑现
区府分管领导审批同意后,由区财政局将贴补款核拨给有关工业园区。
五、本办法的解释权归区经济委员会、区财政局。
六、本办法自2005年1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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