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节能产品惠民工程高效节能台式微型计算机推广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
为促进节能家电等产品消费,经国务院同意,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开展节能产品惠民工程的通知》(财建[2009]213号)规定,我们制定了《节能产品惠民工程高效节能台式微型计算机推广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节能产品惠民工程高效节能台式微型计算机推广实施细则
一、推广产品范围及条件
(一)推广产品为能效1级的台式微型计算机,包含具有显示功能的一体式台式微型计算机(简称一体机)。
(二)申请高效节能台式微型计算机(以下简称台式机)推广的产品必须满足以下要求:
1.普通用途的台式机,不适用于工作站及工控机;不适用于具有两个及两个以上独立图形显示单元的台式机,也不适用于电源额定功率大于750瓦的台式机;不适用于显示屏对角线小于0.2946 米(11.6英寸)的一体机。
2.依据GB 28380-2012《微型计算机能效限定值及能效等级》,达到能效1级水平;
3.国家认可的第三方机构能效检测和通过节能产品认证(进入第一批推广目录的产品必须在目录公布后三个月内通过节能认证);
4.通过能效标识备案(进入第一批推广目录的产品必须在目录公布后三个月内通过能效标识备案);
5.通过强制性产品认证(CCC);
6.在近三年内国家产品质量监督抽查中,该品牌台式机产品无不合格。
二、推广企业条件
(一) 申请高效节能台式机推广的企业必须满足以下要求:
1.为中国大陆境内注册的独立法人;
2.年推广高效节能台式机数量不少于20万台;
3.拥有所申请推广产品的自主品牌或品牌合法使用权,同一品牌只能由一家生产企业申请推广;
4.具有完善的销售网络和产品销售、安装及用户信息管理系统;
5.具备完善的质量管理和环境管理体系。
(二)纳入推广企业销售网络的流通企业和销售网点必须满足以下要求:
1.为中国大陆境内注册的独立法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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