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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做好第三批肉类蔬菜流通追溯体系建设试点的通知

2013/3/1 14:45:54  来源:本站整理  作者:佚名 【 查看评论
点涉及面广、时间紧、任务重,各试点城市要加强领导、精心组织、积极探索、认真落实。自2012年9月起,每月10日前将上月工作进展情况报商务部。工作中发现的问题,请及时反映。 ly:Q�e �P �Q "; mso-hansi-font-family:"Times New Roman"'>  县级财政、民政部门应当以低保家庭为单位为其在代理金融机构开设专门账户,代理金融机构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城乡低保对象收取账户管理费用;实行涉农资金“一卡(折)通”的地方,应当将农村低保资金纳入“一卡(折)通”,统一发放。   第十三条 县级民政部门应当及时将低保对象花名册及当期发放的低保资金数额清单报同级财政部门,财政部门应当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有关规定及时审核并支付资金。   第十四条 城乡低保金应当按月发放,于每月10日前发放到户。   个别金融服务不发达地方的农村低保金可以按季发放,于每季度初10日前发放到户。   城乡低保对象价格补贴、节日补贴等临时或一次性的生活补助资金,应当按照有关要求及时足额发放到户。   第十五条 年度终了,地方各级民政部门应按照规定认真做好城乡低保资金的清理和对账工作,并按要求向同级财政部门报送城乡低保资金年度执行情况及相关说明。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十六条 各级财政、民政部门和经办人员应严格按规定使用城乡低保资金,不得擅自扩大支出范围,不得以任何形式挤占、截留、滞留和挪用,不得向低保对象收取任何管理费用。对违规使用低保资金的,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各级财政、民政部门应当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健全城乡低保资金发放台账,做好与金融机构的定期对账工作。   第十七条 各级财政、民政部门应建立健全城乡低保资金信息公开制度,对资金的管理办法、分配因素和使用情况等,积极主动向社会公开并接受监督。   第十八条 各级财政、民政部门应建立健全对资金安排、预算执行、资金管理、保障措施、组织实施和实际效果等的资金监督检查制度,定期或不定期地进行检查,及时发现和纠正有关问题。   财政部驻各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在规定的职权范围内,依法对城乡低保资金的使用管理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九条 各级财政、民政部门应自觉接受审计、监察等部门和社会的监督。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民政部门应参照本办法,结合当地实际,及时制定本行政区域城乡低保资金管理办法。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30日后起实施。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财政部、民政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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