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年核销率在25%-49%的,维持不变;
(四)2012年核销率在25%以下的,扣减50%;
(五)新申请企业:起始关税配额2000吨。
第六条 申请材料
企业向受商务部委托的化肥进口关税配额管理机构(以下简称关税配额管理机构)申领化肥进口关税配额,申领时须提供以下材料原件或副本及复印件:
(一)《化肥进口关税配额申请表》及申明报送材料真实性的承诺函;
(二)具有法律效力的进口合同或委托代理的进口合同;
(三)银行信用证或其他付汇凭证;
(四)提单或其他能证明货物所有权的有效凭证;
(五)关税配额管理机构要求出具的其他材料;
(六)年度内首次申领的新申请企业除提供上述规定材料外,需同时提供年审合格的营业执照及企业代码,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和外资企业需另提供批准证书。
第七条 《化肥进口关税配额证明》的申请、受理及发放
各关税配额管理机构负责受理所在地企业化肥进口关税配额申请,并在申请材料齐全后5个工作日内为符合条件的企业签发《化肥进口关税配额证明》,同时留存企业申请材料的复印件。
各关税配额管理机构应将新申领化肥进口关税配额企业营业执照、企业代码复印件、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和外资企业批准证书报商务部(对外贸易司),并抄送商务部配额许可证事务局。
第八条 《化肥进口关税配额证明》的有效期、更改和遗失
《化肥进口关税配额证明》有效期3个月,最迟不得超过2013年12月31日。需要延期或者变更的,须重新办理,旧证撤销同时换发新证,并在备注栏中注明原证号。《化肥进口关税配额证明》如遗失,企业应在10个工作日内向原关税配额管理机构和证面所列报关口岸办理挂失手续。核实无误后,原关税配额管理机构签发新证并在备注栏中注明原证号。
第九条 已使用《化肥进口关税配额证明》的核销
企业在报关进口的10个工作日内,凭加盖企业公章的书面核销函到关税配额管理机构预核销已使用《化肥进口关税配额证明》,核销函需列明化肥进口关税配额证号、报关单号、报关数量、报关日期、报关口岸等。预核销的已使用配额不计入企业可申领的起始关税配额数量,企业可按预核销数量再次申领《化肥进口关税配额证明》。企业办理 上海天任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咨询热线:021-51001929,400-6688-963 联系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1381号兰村大厦25楼EF座 本站关键词:注册公司 上海注册公司 代理记账 上海公司注册 如何注册公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