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商务部
商务部公告2012年第61号--关于《2013年化肥进口关税配额总量、分配原则及相关程序》的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货物进出口管理条例》、《化肥进口关税配额管理暂行办法》,我部制定了《2013年化肥进口关税配额总量、分配原则及相关程序》,现予以公布,请认真遵照执行。
联系人:对外贸易司 李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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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013年化肥进口关税配额总量、分配原则及相关程序
第一条 化肥进口关税配额总量
2013年化肥进口关税配额总量为1365万吨。其中,尿素330万吨;磷酸二铵690万吨;复合肥345万吨。
第二条 分配原则
2013年化肥进口关税配额实行先来先领的分配方式。凡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企业,在其经营范围内均可申请化肥进口关税配额。
第三条 国营贸易及非国营贸易关税配额
2013年化肥国营贸易配额数量分别为:尿素297万吨,磷酸二铵352万吨,复合肥176万吨。国营贸易企业中国中化集团公司、中国农业生产资料集团公司在国营贸易总量内申请配额。
2013年化肥非国营贸易配额数量分别为:尿素33万吨,磷酸二铵338万吨,复合肥169万吨。非国营贸易企业中国化工建设总公司、华垦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在非国营贸易总量内申请配额。
其他企业根据实际进口需要选择申请国营贸易配额或非国营贸易配额。
第四条 先来先领
企业申领化肥进口关税配额实行先来先领,直至化肥进口关税配额总量申领完毕。企业申领化肥进口关税配额时,其可申领的起始关税配额数量根据以往实际获得的配额设定,在起始关税配额数量内企业可分次申领《化肥进口关税配额证明》。企业报关进口后或将未使用的化肥进口关税配额退回后,可在不超过起始关税配额数量的范围内再次申领化肥进口关税配额。
第五条 起始关税配额数量
2013年起始数量以2012年起始数量为基础,并按以下情况进行调整:
(一)2012年核销率在80%以上的企业,上调40%;
(二)2012年核销率在50%-79%的企业,上调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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