售额。
试点纳税人中的小规模纳税人提供交通运输业服务和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按照国家有关营业税政策规定差额征收营业税的,其支付给试点纳税人的价款,也允许从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中扣除。
允许扣除价款的项目,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营业税差额征税政策规定。
(二)试点纳税人从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中扣除价款,应当取得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规定的凭证。否则,不得扣除。
上述凭证是指:
1.支付给境内单位或者个人的款项,且该单位或者个人发生的行为属于增值税或营业税征收范围的,以该单位或者个人开具的发票为合法有效凭证。
2.支付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或者政府性基金,以开具的财政票据为合法有效凭证。
3.支付给境外单位或者个人的款项,以该单位或者个人的签收单据为合法有效凭证,税务机关对签收单据有疑义的,可以要求其提供境外公证机构的确认证明。
4.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凭证。
七、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跨试点实施时间合同的处理
试点纳税人在该地区试点实施之日(广东为2012年11月1日)前签订的尚未执行完毕的租赁合同,在合同到期日之前继续按照现行营业税政策规定缴纳营业税。
八、试点纳税人兼有不同征收率的销售货物、提供加工
修理修配劳务或者应税服务的处理方法
试点纳税人兼有征收率的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或者应税服务的,应当分别核算适用不同征收率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销售额的,从高适用征收率。
九、非固定业户纳税人申报纳税的规定
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在试点地区的非固定业户在非试点地区提供应税服务,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增值税。
十、代扣代缴增值税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以下称境外)的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提供应税服务,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以其代理人为增值税扣缴义务人;在境内没有代理人的,以接受方为增值税扣缴义务人。
在试点期间,按照下列规定代扣代缴增值税。
(一)以境内代理人为扣缴义务人的,境内代理人和接受方的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均在试点地区。
(二)以接受方为扣缴义务人的,接受方的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在试点地区。
不符合上述情形的,仍按照现行营业税有关规定代扣代缴营业税。
十一、应税服务改征增值税后,小规模纳税人提供应税
服务使用发票的规定
(一)一般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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