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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税务总局部分政策文件汇总(2)

2013/3/1 17:43:01  来源:本站整理  作者:佚名 【 查看评论
零税率应税服务提供者应于收入之日次月起至次年4月30日前的各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收齐有关凭证,向主管税务机关如实申报免抵退税。资料不齐全或内容不真实的零税率应税服务,不得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免抵退税。逾期未收齐有关凭证申报免抵退税的,主管税务机关不再受理免抵退税申报,零税率应税服务提供者应缴纳增值税。   (一)提供国际运输的零税率应税服务提供者办理增值税免抵退税申报时,应提供下列凭证资料:   1.《免抵退税申报汇总表》及其附表;   2.《零税率应税服务(国际运输)免抵退税申报明细表》(附件1);   3.当期《增值税纳税申报表》;   4.免抵退税正式申报电子数据;   5.下列原始凭证:   (1)零税率应税服务的载货、载客舱单(或其他能够反映收入原始构成的单据凭证);   (2)提供零税率应税服务的发票;   (3)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凭证;   上述第(1)、(2)项原始凭证,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可留存零税率应税服务提供者备查。   (二)对外提供研发、设计服务的零税率应税服务提供者办理增值税免抵退税申报时,应提供下列凭证资料:   1.《免抵退税申报汇总表》及其附表;   2.《应税服务(研发、设计服务)免抵退税申报明细表》(附件2);   3.当期《增值税纳税申报表》;   4.免抵退税正式申报电子数据;   5.下列原始凭证:   (1)与零税率应税服务收入相对应的《技术出口合同登记证》复印件;   (2)与境外单位签订的研发、设计合同;   (3)提供零税率应税服务的发票;   (4)《向境外单位提供研发、设计服务收讫营业款明细清单》(附件3);   (5)从与签订研发、设计合同的境外单位取得收入的收款凭证;   (6)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凭证。   第八条 对新发生零税率应税服务的零税率应税服务提供者(以下简称新零税率应税服务提供者),自发生首笔零税率应税服务之日(国际运输企业以提单载明的日期为准,对外提供研发、设计服务企业以收款凭证载明日期的月份为准)起6个月内提供的零税率应税服务,按月分别计算免抵税额和应退税额。税务机关对6个月内各月审核无误的应退税额在当月暂不办理退库,在第7个月将各月累计审核无误的应退税额一次性办理退库。自第7个月起,新零税率应税服务提供者提供的零税率应税服务,实行按月申报办理免抵退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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