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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税务总局部分政策文件汇总(1)

2013/3/1 17:41:20  来源:本站整理  作者:佚名 【 查看评论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地区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免抵退税有关预算管理问题的通知 财预〔2012〕65号 2012年5月15日 上海市财政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财政部驻上海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根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方案》(财税〔2011〕110号)和《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地区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免抵退税管理办法(暂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3号),现就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后,部分服务贸易实行零税率政策中有关预算管理问题通知如下:   一、零税率应税服务“免、抵、退”税款中退税部分由主管税务机关办理,退税资金从中央金库统一支付。   二、从2012年起,在《政府收支分类科目》1010105项“改征增值税出口退税”下增设01目“改征增值税出口退税”。具体科目及说明见附件。   三、免抵税款调库办法另行下达。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二手车经营业务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3号 2012年6月1日   为加强管理,现将二手车经营业务有关增值税问题公告如下:   经批准允许从事二手车经销业务的纳税人按照《机动车登记规定》的有关规定,收购二手车时将其办理过户登记到自己名下,销售时再将该二手车过户登记到买家名下的行为,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的销售货物的行为,应按照现行规定征收增值税。   除上述行为以外,纳税人受托代理销售二手车,凡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不征收增值税;不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视同销售征收增值税。   (一)受托方不向委托方预付货款;   (二)委托方将《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直接开具给购买方;   (三)受托方按购买方实际支付的价款和增值税额(如系代理进口销售货物则为海关代征的增值税额)与委托方结算货款,并另外收取手续费。   本公告自2012年7月1日起开始施行。   特此公告。 分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药品经营企业销售生物制品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0号 2012年5月28日   现将药品经营企业销售生物制品有关增值税问题公告如下:   一、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药品经营企业销售生物制品,可以选择简易办法按照生物制品销售额和3%的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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