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已认证增值税扣税凭证清单》“总计”栏中“份数”“税额”应小于等于产生稽核结果当月稽核相符的同类型增值税扣税凭证的份数、税额合计。
四、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无误后,发送《未按期申报抵扣增值税扣税凭证允许继续抵扣通知单》(以下简称《通知单》),企业凭《通知单》进行申报抵扣。
五、主管税务机关可定期或者不定期对已办理未按期申报抵扣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手续的纳税人进行复查,发现纳税人提供虚假信息,存在弄虚作假行为的,应责令纳税人将已抵扣进项税额转出,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附表:(详细附件请查询中国税网法规频道)
1.未按期申报抵扣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申请单
2.已认证增值税扣税凭证清单
3.未按期申报抵扣增值税扣税凭证允许继续抵扣通知单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东方航空公司执行总机构试点纳税人增值税计算缴纳暂行办法的通知
财税[2011]132号 2011-12-30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解决中国东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国东方航空公司)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期间总机构缴纳增值税问题,根据 《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1]111号)和现行增值税有关规定,我们制定了《总机构试点纳税人增值税计算缴纳暂行办法》(附件1)。自2012年1月1日起,中国东方航空公司及其分支机构(具体名单见附件2)应当按照上述办法计算缴纳增值税。
附件1:总机构试点纳税人增值税计算缴纳暂行办法
一、为妥善解决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期间总机构试点纳税人缴纳增值税问题,根据《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1]111号),以下简称《试点实施办法》)和现行增值税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二、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总机构(以下称总机构)及其分支机构(以下称分支机构)适用本办法。
三、总机构应当汇总计算总机构及其分支机构的应交增值税,抵减分支机构已缴纳的增值税和营业税税款后,解缴入库。分支机构按现行规定计算缴纳增值税和营业税,并按规定归集汇总已缴纳的增值税和营业税数据,传递给总机构。
四、总机构的汇总应征增值税销售额由以下两部分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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