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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一起案例看如何加强离岸股权转让税收管理

2013/3/3 19:52:29  来源:本站整理  作者:佚名 【 查看评论
权转让属于离岸股权转让,交易过程和价款的支付均发生在境外,故转让收益不应在中国纳税。主管税务机关认为,甲公司虽然为非居民企业,交易过程和价款的支付也发生在境外,但是其取得的所得为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根据《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五条规定,应向被转让股权的境内企业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内地和香港特别行政区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安排〉第二议定书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685号)第三款的规定,“……凡香港居民转让其在内地居民公司中的股份或其他权益取得的收益,如果该收益在转让行为前的十二个月,曾经直接或间接拥有上述公司25%以上的股份,内地有权按相关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征税。“由于甲公司本次股权转让前一直拥有25%以上的股份,故应在内地征税。委托代理人最终认同了主管税务机关的意见,并将主管税务机关意见及时反馈给甲公司,甲公司最终同意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税务处理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主管税务机关经过认真核实,确认甲公司两次股权转让共应缴纳企业所得税4881.65万元。   1.2007年9月28日,甲公司以4631.83万港元购入山东BC制药有限公司85%的股权,当日港币对人民币汇率1:0.9505.2012年8月15日,股权转让当日港币对人民币汇率1:0.8205.其股权转让收益为26074.51(26117.44÷0.8205-4631.83×0.9602%÷85%)×0.8205万元人民币,应缴纳企业所得税2607.45(26074.51×10%)万元。   2.2012年8月16日,甲公司将其部分股权转让给B公司,股权转让当日港币对人民币汇率1:0.8205.根据上述计算方法,其股权转让收益为22742.00万元人民币,应缴纳企业所得税2274.20万元。甲公司两次转让股权共应缴纳企业所得税4881.65万元。2012年8月30日,甲公司入库企业所得税4881.65万元。   四、加强离岸股权转让税收管理建议   (一)建立非居民企业人员入境管理和欠税信息交流制度。一是对没有纳税的非居民企业有关法人、总裁等实行入境管理制度。由税务机关对欠税的非居民企业信息通知公安入境管理机关,非居民企业代表人入境时由公安机关提醒纳税人欠税事项,并同时下达限期补缴税款通知,否则实行入境限制制度。二是为非居民企业建立信用档案,对没有在国内缴纳税款的非居民企业将其欠税信息通知其居民国家税务机关,增加主动纳税的意识。三是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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