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3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了《关于办理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解释》是“两高”针对证券、期货犯罪出台的第一部司法解释,共11条,全面系统地对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员,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员,内幕信息敏感期,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定罪处罚标准等法律适用问题进行了诠释。为准确理解、适用《解释》,现就《解释》的制定背景、起草过程和主要内容说明如下:
一、《解释》的制定背景
近年来,随着我国证券、期货市场的飞速发展,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犯罪案件呈逐年增多发展态势。截至2011年底,全国法院审结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犯罪案件共20余件,其中2007年1件、2008年1件、2009年4件、2010年5件,2011年11件。与普通犯罪相比,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犯罪具有以下特征:一是社会危害大。证券、期货犯罪涉案金额大,社会影响面广,涉及投资者众多,严重危及资本市场运行安全和经济社会秩序。二是专业性强。资本市场关系复杂,技术手段先进,涉及证券、期货、法律、会计、计算机和网络通信技术等诸多领域,犯罪分子往往具有较深的专业背景,熟悉资本市场运行规则和信息技术,惯于利用规则和制度的漏洞逃避法律追究。三是查处难度大。证券、期货交易具有无纸化、信息化等特点,犯罪分子往往利用互联网、3G通信等先进技术传递信息和意图,加大了事后取证的难度,导致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犯罪的实发案件数量与查办的案件数量存在较大落差。如2008年初至2011年底,证监会获取内幕交易线索的案件有426件,而真正立案调查的只有153件。2008年,公安机关查办的经济犯罪案件共8.35万件,但由证监会移送到公安机关的证券、期货犯罪案件仅10余件。鉴于上述情况,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证监会成立整治非法证券活动协调小组。2009年8月上旬,整治非法证券活动协调小组就设立打击证券、期货犯罪专题工作组,专门负责推进打击证券、期货犯罪专项工作达成共识,并明确了由最高人民法院牵头制定关于办理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刑事案件司法解释的工作任务。
二、《解释》的起草过程
2009年8月下旬,为贯彻落实整治非法证券活动协调小组会议精神,最高人民法院会同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证监会针对当前证券、期货犯罪的发展态势以及司法实践中反映比较突出的问题,进行了深入调研。在充分听取一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下一页 上海天任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咨询热线:021-51001929,400-6688-963 联系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1381号兰村大厦25楼EF座 本站关键词:注册公司 上海注册公司 代理记账 上海公司注册 如何注册公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