仅适用于该试点纳税人的扣除标准?
试点纳税人应于当年1月15日前或投产之日起3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扣除标准核定申请,并提供《试点纳税人__年度农产品扣除标准申请表》及生产销售情况、生产工艺流程、原材料构成等能够证明申请资料真实性的相关材料。
七、试点纳税人购进农产品直接销售或者购进农产品用于生产经营且不构成货物实体的,如何申请扣除?
根据《办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的有关规定,试点纳税人购进农产品直接销售、购进农产品用于生产经营且不构成货物实体扣除标准的核定采用备案制,抵扣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的试点纳税人应在申报缴纳税款时填报《试点纳税人备案表》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八、实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后,库存农产品以及库存半成品、产成品耗用的农产品进项税额应如何处理?
根据《办法》第九条的规定,试点纳税人应对截止2012年6月30 日的期初库存农产品以及库存半成品、产成品耗用的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作转出处理。根据《公告》第四条的规定,对进项税额转出形成的应纳税款一次性缴纳入库确有困难的试点纳税人,报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可于2012年12月31日前分期转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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