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您更好地了解《海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销售电动自行车不得开具使用定额发票的公告》的内容,我们依据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编写了此解读,本解读与法律、行政法规不一致的,以法律、行政法规为准。
一、发布公告的背景和意义是什么?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电动车行业的发票管理,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普通发票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8]80号)中“(四)规范定额发票的供应。对不在税控收款机推行范围内或开票量及开票金额较小,又不适合使用机具开票的纳税人可提供定额发票”的规定,结合海口市电动车上牌工作开展过程中海口市交警支队反映使用定额发票的电动车经销商开具的定额发票金额严重低于实际售价,在一定程度上造成了税款流失的问题,海口市政府组织召开多部门联席会议,建议取消电动车销售开具定额发票。我局在综合考虑海口市政府联席会议意见,目前我省定额发票开具信息采集不全不便于对电动车销售商进行监管,以及电动车在海口市试行上牌管理有利于公安交警部门配合我局加强电动车经销行业税收管理等情况的基础上,同意海口市国税局配合海口交警部门先行试点,明确电动车销售商销售电动车自2012年2月20日起不得开具定额发票。
从目前海口试点的情况看,工作进展比较顺利。为了在全省推广试点经验,我们在综合采纳了我局纳税服务处和海口市国税局的意见后修改起草了《海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销售电动车不得开具定额发票的公告》。
二、从事销售电动车零配件的纳税人可以开具定额发票吗?
从事电动车整车销售的纳税人或者以从事电动车整车销售为主的纳税人不可以开具定额发票,从事销售电动车零配件的纳税人可以开具定额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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