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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关于印发《最低生活保障审核审批办法(试行)》的通知

2013/3/3 23:37:48  来源:本站整理  作者:佚名 【 查看评论
原则上可以将申请人户籍所在地为城镇且居住超过一定期限、无承包土地、不参加农村集体经济收益分配等作为申请城市低保的户籍条件。   第七条 家庭收入是指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在规定期限内的全部可支配收入。   第八条 家庭财产是指家庭成员拥有的全部动产和不动产。   第三章 申请及受理   第九条 申请低保应当以家庭为单位,由户主或者其代理人以户主的名义向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   受申请人委托,村(居)民委员会可以代其向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交低保书面申请及其相关材料。   第十条 申请人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单独提出申请:   (一)困难家庭中丧失劳动能力且单独立户的成年重度残疾人。   (二)脱离家庭、在宗教场所居住三年以上(含三年)的生活困难的宗教教职人员。   第十一条 申请人或者其家庭成员的户籍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按以下方式办理:   (一)在同一市县辖区内,申请人经常居住地与户籍所在地不一致的,根据市县人民政府的规定,申请人凭户籍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出具的未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证明,可以向经常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   (二)户籍类别相同但家庭成员户口不在一起的家庭,应将户口迁移到一起后再提出申请。因特殊原因无法将户口迁移到一起的,可选择在户主或者其主要家庭成员的户籍所在地提出申请,户籍不在申请地的其他家庭成员分别提供各自户籍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出具的未享受低保的证明。   (三)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分别持有非农业户口和农业户口的,一般按户籍类别分别申请城市低保和农村低保。   第十二条 申请人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按规定提交相关材料,书面声明家庭收入和财产状况,并签字确认;   (二)履行授权核查家庭经济状况的相关手续;   (三)承诺所提供的信息真实、完整。   第十三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对申请人或者其代理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材料齐备的,予以受理;材料不齐备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或者其代理人补齐所有规定材料。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及时受理低保申请,农村地区可以实行定期集中受理。   第十四条 申请低保时,申请人与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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