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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关于印发《最低生活保障审核审批办法(试行)》的通知

2013/3/3 23:37:48  来源:本站整理  作者:佚名 【 查看评论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各计划单列市民政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   为规范最低生活保障审核审批流程,确保低保制度公开、公平、公正实施,根据《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国务院令第271号)、《国务院关于在全国建立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通知》(国发[2007]19号)、《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意见》(国发[2012]45号)和其他有关规定,民政部制定了《最低生活保障审核审批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最低生活保障审核审批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最低生活保障(以下简称低保)审核审批工作,根据《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国务院令第271号)、《国务院关于在全国建立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通知》(国发[2007]19号)、《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意见》(国发[2012]45号)及国家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以及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依据本办法开展低保审核审批工作,村(居)民委员会协助做好相关工作。   第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加强本辖区内低保审核审批工作的规范管理和相关服务,促进低保工作公开、公平、公正。   第二章 资格条件   第四条 户籍状况、家庭收入和家庭财产是认定低保对象的三个基本要件。   持有当地常住户口的居民,凡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低保标准,且家庭财产状况符合当地人民政府规定条件的,可以申请低保。   第五条 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包括:   (一)配偶;   (二)父母和未成年子女;   (三)已成年但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包括在校接受本科及其以下学历教育的成年子女;   (四)其他具有法定赡养、扶养、抚养义务关系并长期共同居住的人员。   下列人员不计入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   (一)连续三年以上(含三年)脱离家庭独立生活的宗教教职人员;   (二)在监狱、劳动教养场所内服刑、劳动教养的人员;   (三)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根据本条原则和有关程序认定的其他人员。   第六条 持有非农业户口的居民,可以申请城市低保。持有农业户口的居民,可以申请农村低保。   取消农业和非农业户口划分的地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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