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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企业筹建期间相关涉税问题的分析

2013/3/3 23:45:01  来源:本站整理  作者:佚名 【 查看评论
  (5)培训费:包括聘请专家进行技术指导和培训的劳务费及相关费用,因引进设备和技术而选派职工在筹建期间外出学习的费用等;   (6)资产摊销:包括低值易耗品摊销、固定资产计提折旧、无形资产摊销等;   (7)其他:包括业务招待费、广告费、开业典礼费等。   2、财务费用类:包括筹资支付的手续费以及不计入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的汇兑损益和利息支出等。   3、营业外支出类:包括捐赠支出、赞助支出、罚款支出、固定资产清理净损失等。   企业发生的下列费用,不得计入筹建费用:   1、取得各项资产所发生的费用,包括为购建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而支付的运输费、安装费、保险费和购建时所发生的相关人工费用等。   2、规定应由投资者各方负担的费用,如投资各方为了筹建企业进行调查、洽谈发生的差旅费、咨询费、招待费等支出。   3、筹建期应计入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价值的汇兑损益和利息支出等。   三、关于开(筹)办费的处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税务事项衔接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98号)规定,新税法中开(筹)办费未明确列作长期待摊费用,企业可以在开始经营之日的当年一次性扣除,也可按照新税法有关长期待摊费用的处理规定处理,一经选定,不得改变。开办费在开始经营之前不是税前扣除项目,税前扣除的扣除日期为开始经营之后日的当年,开始经营之前的年份不能税前扣除,只能进行归集。   (一)开办费的归集   1、《企业会计制度》第三十四条规定了应当计提折旧的固定资产范围,凡在折旧范围内固定资产,只要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都应按月提取折旧,而不分企业是否正式开始生产经营。第三十七条第一款规定:“企业一般应按月提取折旧,当月增加的固定资产,当月不提折旧,从下月起计提折旧;当月减少的固定资产,当月照提折旧,从下月起不提折旧。”   2、《企业会计制度》第四十六条对无形资产的摊销做出了规定:“无形资产应当自取得当月起在预计使用年限内分期平均摊销,计入损益。”。其摊销的开始时间是“取得当月”,而不论是在筹建期间还是生产经营期间取得。   (二)开办费的摊销   1、会计制度规定:《企业会计制度》规定将开办费一次性计入开始生产经营当月的损益,借记“管理费用”,贷记“长期待摊费用—开办费”。年终要进行纳税调整。   2、税法规定:《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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