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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关于印发《跨省跨区电能交易基本规则(试行)》的通知

2013/3/3 23:48:11  来源:本站整理  作者:佚名 【 查看评论
省电网企业一般不得代理省内发电企业参与跨省跨区电能交易。   根据各地电能交易组织的具体情况,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可委托送出省电网公司代理交易,委托和代理双方一般应签订委托代理协议,报电力监管机构备案。   (一)小水电、风电等打捆外送电交易;   (二)月度以内的短期或临时交易;   (三)其他必要的跨省跨区电能交易。   第十一条 省级电网企业,在申报外购电需求时,应充分考虑省内电力电量平衡实际情况,听取各方面意见,向省内发电企业和电力监管机构通报外购电量测算方案。   省电网公司通报的交易参数应包括:购电量(年度交易应分解到月)、购电价格、输电费用(含网损)、所在地区发电设备平均负荷率及系统备用率等。(通报格式参见附表1)   第十二条 发电企业进行跨省跨区电能交易,原则上以单个机组为单位在交易平台上进行申报。经批准,同一发电厂的多个机组可集中申报。   发电企业申报的交易参数应包括:售电量(年度交易应分解到月)、机组容量、供电煤耗、上网电价、脱硫脱硝设施投运情况、冷却方式等。(申报格式参见附表2)   第十三条 购售电主体应保证所注册信息及交易参数真实、准确。必要时,电力监管机构应对申(通)报信息进行核查,发现虚报、瞒报等违规行为及时处理。   第十四条 跨区、跨省电能交易同时组织时,年度交易原则上应在保证清洁能源消纳利用的前提下,区域内优先平衡;月度及月度以内交易应以保障系统安全稳定运行和电力可靠供应为前提,在更大范围内实现资源优化配置和余缺调剂。   第三章 交易方式及排序原则   第十五条 除国家明确的年度跨省跨区电量交易以外,跨省跨区电能交易原则上均应采取市场化的交易方式。   第十六条 市场化的交易方式主要分为集中撮合方式和双边协商方式:   (一)集中撮合方式是指购、售电主体通过跨省跨区交易平台直接进行购售需求申报,由交易系统按照规定的排序原则进行交易匹配,形成无约束交易意向,经电力调度机构安全校核后,形成有约束交易结果。   (二)双边协商方式是指购、售电主体根据自愿原则,自主协商确定交易电量和价格,形成无约束交易意向,经电力调度机构安全校核后,形成有约束交易结果。   当购电主体主要为省级电网企业时,跨省跨区电能交易原则上以集中撮合方式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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