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评估增值后增资与个人将资产评估投资相比,在投资环节,会计核算,资产所有权主体等方面都不同,显然不适用国税函[2005]319号(2011年1月4日已失效)的规定。按照会计核算的规定,企业资产评估资值额可转为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因此企业资产评估增值其实质是将评估增值额转为资本公积,企业再用资本公积转为资本。依据国税函[1998]289号规定,其他资本公积转增资本部分,应当依法征收个人所得税。
按照规定,资本增资中涉及的个人所得税税款由股份公司在有关部门批准增资、公司股东会决议通过后代扣代缴。因此,税务机关应从以下几个方面加强资本增资过程中个人所得税的管理:一是加强税法宣传。多形式、多途径、有针对性地向纳税人宣传个人所得税政策,提高纳税人的遵从度。二是加强实地核查。在日常管理中,对企业注册资本增加的信息要加强实地核查,了解企业增资的具体情形和会计核算的方式。三是做好个人股东股权台账的记载,台账上应体现增资前后个人股东股权数额,便于加强后续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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