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部《外国人参保信息查询系统》查询和确认韩方免缴医疗保险人员信息。
4.凡不能出具《商业医疗保险证明》的韩方在华工作人员,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规定,参加中国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以上规定自《协定》和《议定书》生效之日起开始执行,中韩政府于2003年2月28日签订的《关于互免养老保险缴费临时措施协议》即行终止。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高度重视此项工作,各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本着如实、便捷的原则及时办理申请和核准有关手续,在审核时要认真核对相关信息,防止欠费和虚假现象发生,同时有义务告知申请人在申请的免缴期限内也应在国内按时足额缴纳保险费,以保障自己的权益等相关内容。各地在执行中如发现问题,请及时向我部报告。
联系人:姚茜
电话:010-84229207,84222731(传真)
附件: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大韩民国政府社会保险协定
2.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大韩民国政府社会保险协定议定书
3.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大韩民国政府社会保险协定的行政协议
附件3-1:中方参保证明
附件3-2:韩方参保证明
附件3-3:中方互勉(延长)人员名单
附件3-4:韩方互勉(延长)人员名单
4.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大韩民国政府社会保险协定议定书的谅解备忘录
附件4-1:商业医疗保险证明
附件4-2:中国基本医疗保险免除缴费人员名单
5.根据中韩社会保险协定出具的《参保证明》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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