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规定,扣缴义务人每月所扣的税款,自行申报纳税人每月应纳的税款,都应当在次月七日内缴入国库,并向税务机关报送纳税申报表。工资、薪金所得应纳的税款,按月计征,由扣缴义务人或者纳税义务人在次月七日内缴入国库,并向税务机关报送纳税申报表。
上述规定表明,支付工资、薪金的企业为扣缴义务人,履行扣缴义务的时间是在支付工资、薪金时(不考虑特定行业)。因此,不论当月企业支付给员工的工资、薪金所得,按权责发生制应属哪个年度、或哪个月份,只要当月支付,就应与其他当月实际发放的工资、薪金合并计算个人所得税,并在支付所得时代扣代缴。从某种角度上来说,个税的扣缴,遵循的也是“收付实现制”,即实际支付所得时代扣。
本文开头两个例子的个人所得税处理应为:企业在实际发放、支付绩效工资或年终奖时,合并员工当月工资或按一次性年终奖(每年只能用一次)计算并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在次月七日内缴入国库,并向税务机关报送纳税申报表。需要注意的是,案例一中,2010年每月每名员工个人工资、薪金所得,不应包括未发放的500元绩效考核工资,不能把未支付部分合并到员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计算个人所得税。
企业预支工资给员工是一种特殊情况,这种情况下是否需要代扣个税呢?由于员工在收到这笔所谓的预支工资时,并未向企业提供劳务,所以,预支工资实质上是借款,既然是借款,企业在预支时自然不负有个人所得税的扣缴义务。但是,到月底,员工提供完劳务结算工资时,企业要按实际应支付给员工的工资、薪金,计算应扣个人所得税并履行扣缴义务。如某企业新入职某员工,2012年某月第一天报到,企业预支工资4000元,在支付时,员工打欠条,企业无需履行扣缴义务,到月底,企业经过核算,应支付给该员工工资5000元,在发放时,财务收回员工的欠条,扣除个人应缴付的“五险一金”500元,再扣除应代扣的个税300元,实际应再支付给员工工资200元,代扣的个人所得税应在次月七日内缴入国库,并向税务机关报送纳税申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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