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一:某企业对员工实行绩效考核,2010年每月从每个员工工资中扣除500元,年底对员工全年工作情况进行考评,根据考评结果,在次年即2011年3月、4月一次性全额或部分发放给员工(考评有扣减事项的,部分发放),但每月500元的绩效考核工资已全额在2011年逐月计提,进入成本费用。
案例二:根据企业经营业绩情况,某企业研究决定,在2010年12月为员工发放一次性年终奖,会计进行计提的账务处理为:借记“生产成本/管理费用”,贷记“应付职工薪酬——工资”,由于企业资金较为紧张,当月未发放,在次年2011年2月,企业才发放了这笔奖金。
企业按权责发生制计提了工资、薪金,但没有按权责发生制发放,类似的例子企业经常会遇到。当计提与发放不在同一年度或同一月份时,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应如何处理呢?
企业所得税:应在实际发放年度税前扣除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准予扣除。《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第一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所称的合理工资、薪金,指企业按照股东大会、董事会、薪酬委员会或相关管理机构制订的工资、薪金制度规定,实际发放给员工的工资、薪金。符合此项规定的,应当予以扣除。
根据以上规定,工资、薪金的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核心的是要符合两个基本要求,即一要合理,二要实际发放。不合理的不允许扣除,合理但未实际发放的依旧不能扣除。从强调“实际发放”这个角度来说,工资、薪金的税前扣除,遵循的是“收付实现制”原则,而不是“权责发生制”原则,因此,每个纳税年度内,不管工资、薪金按权责发生制应属哪个年度,只要实际发放且符合税法“合理”的要求,就可以在实际发放年度进行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因此,在上一年度已提取的工资、薪金,由于未实际发放,就不能在上一年度扣除,已提取但尚未发放部分,应在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时,调增应纳税所得额。由于企业所得税是按年计算所以,税前扣除只需考虑全年实际发放且合理的工资、薪金部分,其他已计提未发放部分要进行纳税调整。
本文开头的两个例子中,案例一,第二年(2011年)发放的上年度绩效工资、奖金只能在第二年(2011年)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并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调减应纳税所得额(假定2011年其余工资、薪金的计提与发放均 上海天任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咨询热线:021-51001929,400-6688-963 联系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1381号兰村大厦25楼EF座 本站关键词:注册公司 上海注册公司 代理记账 上海公司注册 如何注册公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