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务相比较,多支付营业税200×(5%-3%)=4(万元)。
“营改增”后,在同样条件下,不考虑进项税额或进项税额在三种方式通过消化不存在差异的情况下:
A远洋运输公司2012年12月为公司B提供光租业务一次,收费200万元,则应交增值税200/(1+17%)×17%=29.06(万元)。净收益200-29.06=170.94(万元)。假设A公司提供期租业务需多支付固定成本50万元,提供程租业务需多支付固定成本100万元,所支付的固定成本和此部分税金可以通过加价收取,则光租业务和期租、程租业务相比较,多支付增值税29.06-200/(1+11%)×11%=9.25(万元),也即减少净收益9.25万元。
因此,“营改增”后,远洋运输企业通过与客户协商,为客户所提供的设备配备专业操作人员,以完成某一航次运输业务或一定期限的运输业务,改变纯运输工具的出租方式,可以有效降低增值税税负。
其他运输业务同样如此,只运输车辆给他人使用则适用17%增值税税率,配备有司机给他人使用相当于为他人提供的是运输服务,适用11%增值税税率,6%税负之差值得此类型企业“营改增”后做好税务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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