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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享:年初发上年末工资 所得税该如何处理

2013/3/4 23:11:12  来源:本站整理  作者:佚名 【 查看评论
在当年完成且合理)。案例二,第一年(2010年)已经计提但尚未发放的绩效工资、年终奖,应在第一年(2010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调增应纳税所得额(假定2010年其余工资薪金的计提与发放均在当年完成且合理)。   需要说明的是,考虑到合理工资、薪金的计提与发放往往只是一个时间较短的暂时性差异,所以,一些地区对这一问题以汇算清缴政策问答的形式做了“从宽”的规定。比如浙江、江苏、河北、福建、青岛等省市明确,如果企业当年计提的工资在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前(即次年5月31日前)实际发放的,可以在计提当年计算扣除。因此,在这些省市,本文开头两个例子的企业所得税处理就有所不同:2010年计提,但在2011年2月、3月发放的一次性年终奖、绩效考核工资,可以在2010年税前扣除,无需作纳税调整。如果上述一次性年终奖、绩效考核工资在2011年5月31日后实际发放,那么将不允许税前扣除,需要作纳税调整。   不过,这些从宽的规定可能会增加税务稽查的工作量。调阅被查单位的账簿资料,要受到《检查通知书》和《调账通知书》的限制,如检查人员对某企业2010年、2011年两个年度纳税情况进行检查,一般情况下,只能调阅被查单位2010年1月1日~2011年12月31日时间段的账簿资料,由于2012年不是被查年度,检查人员看不到2012年账簿资料,被查单位必须主动提交2012年相关账簿资料,说明2011年计提、2012年才发放的工资、薪金实际账务处理情况,检查人员才能审核确定是否需要进行纳税调整,仅审阅2011年账簿资料是无法确定的。   同样,如果检查人员对某单位2012年企业所得税纳税情况进行检查,受《检查通知书》和《调账通知书》的限制,检查人员同样看不到2011年被查单位的账簿资料。如果被查单位2011年计提、在2012年5月31日前才发放的工资、薪金已经按上述省市的规定,在2011年进行了扣除,而该单位又在2012年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时,再次按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作为当期(2012年)实际发放的工资、薪金进行重复扣除,检查人员若不延伸检查2011年企业的会计账簿,则很难发现问题。而且这一行为已经超出《检查通知书》要求的范围,需要变更《检查通知书》后方可进行。   个人所得税:企业应在实际支付时,合并员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履行代扣代缴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个人所得税,以所得人为纳税义务人,以支付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为扣缴义务人。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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