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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财政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2013/3/4 23:19:27  来源:本站整理  作者:佚名 【 查看评论
  第十八条 各地应遵循勤俭办事原则,降低项目工程建设成本,发挥资金的最大效益,因此而产生的结余资金在本办法规定用途内继续用于支持优势产业发展,并由省级财政(务)部门审批或备案管理。   第十九条 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项目坚持建设与管理并重,各地应立足本地实际,加强对已建工程项目所形成资产的管理,建立工程项目的管护机制,明确管护要求,落实管护责任,发挥各项资产的最大效益。   第五章 绩效评价和监督检查   第二十条 财政部建立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绩效评价制度。财政部负责对省级财政(务)部门上一年度相关工作情况进行绩效评价,并将绩效评价结果作为资金分配的重要因素。省级财政(务)部门负责对行政区域内项目县(市、区)进行绩效评价,并根据实际情况合理运用评价结果,引导项目县(市、区)管好用好资金,充分发挥资金使用效益。   第二十一条 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应当规范管理,因地制宜推行公示公告制、报账制、政府采购、招投标、工程监理等监管制度,确保资金专款专用,安全有效。   第二十二条 项目实施方案及资金用途不符合相关规定,又擅自安排使用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的,财政部将责令有关地方进行整改,整改不到位的将追回有关资金。   第二十三条 各地财政(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对项目实施和资金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弄虚作假或挤占、挪用、滞留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的,一经查实,应立即责令改正,追回资金,并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四条 对违规违纪使用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并造成恶劣影响的项目县(市、区),下一年度不得纳入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的扶持范围;对该项目县(市、区)所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部在安排下一年度资金时,根据违规违纪性质,按其金额的一至三倍予以扣减,并予以通报。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省级财政(务)部门应当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地实际,制定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的管理细则,并报财政部备案。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2013年2月1日起开始施行。财政部2011年5月13日颁布的《中央财政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管理办法》(财农〔2011〕68号)和2008年6月19日颁布的《县级财政支农资金整合工作考评暂行办法》(财农〔2008〕144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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