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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财政部关于印发食品药品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的通知

2013/3/4 23:21:21  来源:本站整理  作者:佚名 【 查看评论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监督管理局)、财政厅(局):   为鼓励社会公众积极举报食品药品违法行为,及时发现、控制和消除食品药品安全隐患,严厉打击食品药品违法犯罪行为,确保食品药品安全,我们制定了《食品药品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食品药品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鼓励社会公众积极举报食品药品违法行为,及时发现、控制和消除食品药品安全隐患,严厉打击食品药品违法犯罪行为,确保食品药品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以来信、走访、网络、电话等方式,举报属于其监管职责范围内的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化妆品在研制、生产、流通和使用环节违法行为,经查证属实并依法作出处理后,根据举报人的申请,予以相应物质及精神奖励的行为。   餐饮服务环节食品安全的投诉举报奖励,按照各省(区、市)制定的食品安全有奖举报管理规定执行。   第三条 省级以下(含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为举报奖励部门,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实施奖励的告知、受理、评定和发放等工作。   上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受理的跨地区的举报,最终由两个或两个以上地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分别查处的,由受理举报的上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认定举报奖励部门。   第二章 奖励条件   第四条 举报奖励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有明确的举报对象、具体的举报事实及证据;   (二)举报内容事先未被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掌握;   (三)举报内容经查证属实并已依法作出处理。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属于举报奖励范围:   (一)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工作人员及其直系亲属或其授意他人的举报;   (二)假冒伪劣产品的被假冒方及其委托代理人或利害关系人的举报;   (三)属于申诉案件的举报;   (四)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奖励情形。   第六条 举报奖励的实施应遵循以下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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