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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关于印发《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等级评定暂行办法》的通知

2013/3/6 18:07:01  来源:本站整理  作者:佚名 【 查看评论
服务机构等级评定工作每2年开展一次。   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于每次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等级评定工作完成后30日内,将评定为三星级的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名单报民政部备案。   第九条 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等级评定有效期为4年。   有效期内,条件改善的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可以申报更高等级评定。   有效期满,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应当重新申报等级评定。   第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对获得等级评定的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给予奖励扶持。   第十一条 民政部每4年组织开展一次全国模范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表彰活动。   全国模范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原则上从三星级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中择优确定,由民政部颁发牌匾,并给予一定物质奖励。   第十二条 获得等级评定的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应当将等级牌匾悬挂在服务场所的明显位置,自觉接受五保供养对象和社会监督。   第十三条 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通过重点抽查、定期检查、不定期暗访、受理投诉等方式,加强对获得等级评定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的监督检查。监督检查中发现不符合等级评定标准的,应当要求其限期整改;限期未能整改的,应当降低或者撤销其评定等级。   第十四条 获得等级评定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发生重大责任事故或者弄虚作假骗取等级评定的,应当撤销其评定等级,并且3年内不得申报等级评定。   第十五条 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等级牌匾式样由民政部统一制定。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可以依据本办法和本办法所附《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等级评定参考指标》,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的具体评定办法和评定标准。   附件: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等级评定参考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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