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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印发《国际金融组织贷款赠款项目绩效评价管理办法》的通知

2013/3/6 23:25:25  来源:本站整理  作者:佚名 【 查看评论
  财政部根据工作重点及各部门、各地区项目实施情况,确定直接开展的绩效评价或再评价对象。   中央部门、省级财政部门制定本部门、本区域绩效评价年度工作计划,确定评价项目,并于每年3月底前报送财政部备案。中央打捆项目以中央部门为主开展绩效评价。   (二)成立评价小组   中央部门、省级财政部门可以成立评价小组直接开展项目绩效评价,也可以根据需要聘请符合条件的中介机构或外部专家实施绩效评价。中央部门、省级财政部门对绩效评价的组织管理和质量控制负责。   第十四条 在评价设计阶段,评价小组应当根据中央部门、省级财政部门要求,研究制定评价框架和实施方案。   评价框架主要包括评价准则、关键评价问题、评价指标、证据、证据来源及证据收集方法等。   评价实施方案主要包括评价背景和目的、项目基础信息、绩效评价框架、面访、座谈会或实地调研问题清单、评价任务分工和时间安排等。   第十五条 在评价实施阶段,评价小组应当按照评价框架和实施方案,收集、整理、审核相关数据资料,并在充分证据的基础上,运用一定的分析方法和评分标准对项目绩效进行综合评价,形成项目评价结论和项目绩效等级。   在建项目绩效评价等级包括:实施顺利、实施比较顺利、实施不太顺利、难以继续实施。   完工项目绩效评价等级包括:高度成功、成功、比较成功、不成功。   第十六条 绩效评价完成后,应当形成评价报告:   (一)撰写报告。评价小组应当按照财政部统一规定的格式和要求撰写项目绩效评价报告。报告内容应当依据充分,内容完整,数据准确,分析透彻,逻辑清晰。   (二)征求意见。报告初稿形成后,评价小组应当向项目实施机构、相关主管部门和利益相关方征求意见,并根据意见反馈情况对报告进行完善。   (三) 提交报告。中央部门和省级财政部门应当在次年3月底前将项目绩效评价报告以及评价结果应用建议报送财政部备案。   第十七条 中央部门和省级财政部门应当严格执行财政部关于绩效评价管理制度和操作规范的规定,确保评价过程独立、方法合理、结论客观公正。   第十八条 财政部对中央部门、省级财政部门开展的绩效评价工作进行监督和检查,必要时选取部分项目进行再评价。   第五章 评价结果应用   第十九条 财政部、中央部门及地方财政部门应当从下列方面加强对绩效评价结果的应用:   (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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